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相关规定及待遇计算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从以下两种参保缴费规定中任选其一:
1、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2、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本着自愿原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其失业后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核定领取待遇期限时,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实行分段计算,即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参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计算,两段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其他有关待遇。
对于在本通知下发前单位(已包含农民合同制职工)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在本通知下发后该单位农民合同制职工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在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时,对未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和待遇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对已缴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缴费时间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将其这部分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其他规定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选择本人缴费的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需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汇总整理保存。用人单位在办理这部分人员的参保手续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单位书面申请以及人员花名册。
(二)在各市、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失业登记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保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三)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参保缴费时,比照城镇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的调整政策。
三、经办服务
加强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职工缴费花名册(含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建立参保档案,并督促参保单位建立职工个人缴费登记卡,要及时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参保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准确及时发放。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四、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印制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失业保险政策,特别是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新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职工了解失业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有关政策,知晓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程序。对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单位及职工,要加大扩面征缴的工作力度,使其树立参保意识,防范失业风险。